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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21年体育类专业统考考生告知书!

2021-03-16 11:07

来源: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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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页信息收集

一、考试安排

    (一)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2021年3月24日至4月10日(共18天),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考试时间依次顺延。


    (二)考试地点

    云南师范大学呈贡校区(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聚贤街768号),考生、涉考人员均从6号门进出校园。

    二、准考证打印

    考生可自3月17日起自行登录缴费系统下载准考证并打印。考生打印准考证后,应及时核对本人姓名、准考证号、性别、专项、轮次等信息,如有差错请于考试前及时向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反映;考生入场时须持本人纸质准考证、身份证,自觉接受身份核验。

    三、考生防疫须知

    (一)考生应注意个人防护,考前14天内避免到中高风险地区,避免到人群集聚区域,避免接触有可疑症状者。

    (二)考生必须按照要求配合做好健康状况排查和体温监测,在考前申领“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同时下载打印《云南省2021年体育类专业统考考生诚信考试及健康安全承诺书》(见附件),做好身体健康监测,如实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和健康数据签字确认,并对真实性负责。如身体出现异常状况时,要及时就医并报告。

    (三)考试当天,考生应自备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除核验身份及进行考试时摘除口罩外,其他过程应当佩戴口罩。考生入场应注意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主动出示3天内彩打纸质版“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接受体温测量。在身份核验环节,考生须出示纸质版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证件不齐备者不得进入考场。考生入场后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及防疫工作安排,考点内不得随意走动,考试结束应尽快离开考点。

    (四)考生须持“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彩色打印件,经测量体温后进入考场。其中:1.“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均为绿码的,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可进入考点,体温异常(>37.3℃)由考点医生初步排查,可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考生,经询问考生个人身体状况,能坚持考试者,可进场考试;2.“健康码”为黄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来自国内有中风险地区的城市的考生,需提供考试前3天内有效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检测报告原件或出示“健康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3.“健康码”为红码的人员,须提供有效的解除集中医学隔离观察证明、考试前3天内有效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检测报告原件或出示“健康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4.近一个月内有境外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14天有效的集中医学隔离观察和7天有效居家隔离观察证明、考试前3天内有效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检测报告原件或出示“健康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方可进入考点。

    (五)因疫情防控需要,考试期间,考点严格按照考试安排分批次、分时段安排考生进入考点,非当日、当时段考生不得进入,考生须按规定路线进入考点有序候考。

    (六)为避免人群聚集,考试区域实行封闭管理,送考、陪考家长及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点。

    (七)考生应服从领队组织管理,选择考点附近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宾馆入住、选择卫生条件符合标准的供餐点就餐、选择安全便捷的交通方式往返考点,确保考试期间的住宿、饮食和交通安全。

    (八)考生在考试期间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向领队老师报告。考试过程中,出现上述症状应立即向现场工作人员报告,以便及时妥善处理。

    四、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考生在考试前须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因考生未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伤害事件,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二)服装要求:参加考试的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穿戴印有暴露考生身份信息的服饰(如:校服,暴露所属州市、考生姓名、就读学校、培训机构等信息的服饰);须穿跑鞋进行考试的项目鞋钉长度不得超过7mm;立定跳远项目考生不得穿鞋底带有鞋钉的鞋子参加考试。

    (三)建议各位考生在考试前根据天气情况选择合适的服装,考前做好准备活动,避免肌肉拉伤,防止发生意外。

    (四)考生考前须按要求签订《云南省2021年体育类专业统考考生诚信考试及健康安全承诺书》(点击阅读原文下载),考试过程中请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违规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考生在考前及考试过程中不得服用国际奥委会规定的违禁药品或兴奋剂。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云南省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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