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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异地高考政策及全国异地高考政策汇总!

2019-09-26 17:49

来源:市场营销部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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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很多学生升入高三年级,有很多考生家长提问:随迁子女希望在上学的城市参加高考,应该办哪些手续?  

云南 

2019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启动高考改革。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统一高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不变、分值不变,不分文理科。  

云南异地高考政策:  

1、考生本人户籍转入云南满三年,具有云南高中三年学籍且就读时间满三年,考生父(母)亲在云南具有三年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具备《云南省居住证》和有社保缴费记录。  

2、在云南就读但户籍未迁入云南的随迁子女,可报考第三批本科院校或高职专科院校。  

3、在云南省有完整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的毕业生,但户籍未迁入云南,可报考云南省属高职专科院校。  

全国31省市异地高考政策汇总  

在我国,不同省份对异地高考报考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说,随迁子女异地参加高考必须满足一定的高中学籍年限,且考生家长需有稳定的住所(含租赁)、稳定的工作且在一定时间内上缴社会保险。  

1 北京  

在北京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须符合:  

1、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居住证或工作居住证。  

2、在京有合法稳定住所,有合法稳定职业已满6年。  

3、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已满6年(2013年9月至2018年8月是连续,不含补缴)。  

4、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习年限。  

只要符合上述4个条件,随迁子女就可以申请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  

需要注意的是,随迁子女考生必须通过申请条件审核并参加高考报名后,才可以参加2019年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未提出申请、未通过申请条件审核或未参加高考报名的考生不能参加在京高职考试招生。  

2  上海  

1、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在本市参加中考或父母一方连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年,同时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2、为《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留学人员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3、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上海市常住户籍,考生本人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毕业生或2018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毕业生。  

4、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认定的驻沪机构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毕业生或2018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毕业生。  

5、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在站人员,且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6、考生属在沪台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且为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7、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认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毕业生或2018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毕业生。  

8、为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须参加本市中考且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3  广东  

在广东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我省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广东省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中考并在父母就业所在城市具有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的,可在广东省报名参加高考,并可与广东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最新消息  

日前,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了《关于调整进城务工人员医保审核工作的通知》,针对将参加2020年高考的考生提出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我省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情况,从2020年高考报名起,随迁子女在我省高考报名,其父母亲参加医疗保险的审核工作由各地医疗保障局负责,具体由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随迁子女在我省高考报名的其他条件资格审核工作仍照《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41号)执行。  

4  浙江  

通过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或符合浙江省流入地初中升高中条件,进入浙江省高中阶段学校学习,并具有完整的浙江省高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的随迁子女,同时符合浙江省高考报名的其他条件的,从2013年起可在浙江省报名参加高考。  

5  江苏  

在江苏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其监护人在江苏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即可申请参加江苏省高考。  

6  河北  

随迁子女考生在父母经常居住地(居住证所在市)接受高中段教育,至毕业时具有两年(含)以上连续就学记录(不含高中毕业后复读时间)和学籍;家长具有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随迁子女考生须在父母居住证所在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报名时须提供高中段学籍证明、毕业学校出具的连续学习记录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家长在县级及以上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和在公安派出所领取的居住证。  

7  河南  

父母一方有合法职业和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具有当地学校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参加河南省高考。  

8  山东  

随迁子女应具有山东省高中段学校学籍及完整学习经历,并合格毕业(完整学习经历指截止到2019年9月具有山东省高中段学校3年完整学习经历)。  

9  陕西  

1、截至高考当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即从第一学年开始,在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并连续就读3年,按规定完成学业并可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  

2、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持陕西省居住证3年以上(指所持陕西省居住证有效年限累计3年以上〔含3年〕)。  

3、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  

10  福建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福建省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具有福建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且有3学年连续实际就读经历。  

其中,报名参加2019年福建省普通高考的,其父母一方须有近两年在福建省按国家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或纳税等可证明其在福建省从业经历的记录;  

报名参加2020年及以后福建省普通高考的,其父母一方须有近三年在福建省按国家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或纳税等可证明其在福建省从业经历的记录。  

11  湖北  

具有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籍或中职学籍,并按教学计划在湖北省完成三年的学习;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湖北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在湖北省现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可在湖北省申请报名。  

12  湖南  

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随迁子女考生需符合:自高中一年级起在流入地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取得就读学校学籍,并参加了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父母在当地居住(含就业状况信息、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1年期以上。  

13  山西  

考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含)以上合法稳定住所、稳定职业且及时缴纳社保。考生连续三年接受高中教育并有正式学籍证明,即可申请报名。  

14  安徽  

不具有安徽省户籍的随迁子女,在安徽具有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并有相应学习经历,可在学籍地参加高考。  

15  江西  

取得江西省高中阶段学籍并具有一年以上学习经历,可申请参加江西省高考。  

16  贵州  

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贵州省取得初中毕业证书,高中阶段在贵州省连续就读三年,有贵州省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考生高考报名前,其父亲(或母亲)在贵州省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持有贵州省居住证(或暂住证)和在贵州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均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17  四川  

凡父母在四川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在父母就业和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学籍和3年完整学习经历且符合普通高考其他报名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在就读地县(市、区)招考办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18  重庆  

非重庆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考,考生及父或母须持有重庆市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其父或母须有在渝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和居住证明,考生须具备重庆市高中阶段连续三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  

19  云南  

1、考生本人户籍转入云南满三年,具有云南高中三年学籍且就读时间满三年,考生父(母)亲在云南具有三年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具备《云南省居住证》和有社保缴费记录。  

2、在云南就读但户籍未迁入云南的随迁子女,可报考第三批本科院校或高职专科院校。  

3、在云南省有完整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的毕业生,但户籍未迁入云南,可报考云南省属高职专科院校。  

20  广西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迁子女考生,可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  

1、外来人员在广西初中学校就读三年(从考生初中毕业当年的9月30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取得广西初中毕业证书,具有广西高中阶段完整的学籍(从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9月30日往前推算满三年);  

在广西高中学校实际就读,参加广西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截止年度高考报名前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广西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不受户籍限制,可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  

2、外来人员具有广西高中阶段完整的学籍(从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9月30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在广西高中学校实际就读,参加广西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截止年度高考报名前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  

应届高中毕业,在广西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截止之前将户籍迁入广西,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广西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可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  

3、外来人员随父亲或母亲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工作调动)等正常迁入广西的,不受学籍、户籍条件的限制,可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特指不受学籍、户籍迁入的年限限制,但在高考报名时考生的学籍、户籍必须已迁入广西。  

21  海南  

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并连续居住满6年;本人初一到高三年级在海南省学校有学籍并连续在海南省就读6年,同时在海南省普通高中学校毕业;  

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并按规定参加海南省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满6年,可以在海南省报名参加高考,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  

2、考生本人小学一年级到高三年级在海南省学校有学籍并连续在海南省就读满12年,同时在海南省普通高中学校毕业,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且就读期间连续居住满12年,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可以在海南省报名参加高考,且不受报考批次限制;  

3、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并连续居住3年以上(含3年)不满6年;本人初中阶段在海南省学校就读并毕业,参加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取得海南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并连续在海南省就读满3年;  

同时在海南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并按规定参加海南省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3年以上(含3年)不满6年,可以在海南报名参加高考,但只能报考本科B批及高职专科学校;  

4、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本人在海南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经历,并取得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可以在海南报名参加高考,但只能报考本省的高职专科学校。  

22  辽宁  

在辽宁省高中阶段有三年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需具有辽宁省高中阶段学校初始注册学籍);父母在辽宁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23  黑龙江  

具有黑龙江省高中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黑龙省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不含往届生),父母在黑龙江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其随迁子女如上一年度在黑龙江省参加过高考未被录取的,仍可在黑龙江省就地报名参加高考。  

24  吉林  

1、进城务工人员在吉林省有合法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按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当年9月30日计),其随迁子女参加吉林省中考并取得普通高中学籍或者高一学期转入吉林省(当年9月30日前)并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在吉林省普通高中阶段有完整学习经历(3年以上,含3年)并参加吉林省普通高中完整学业水平考试取得吉林省普通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可在吉林省就地(高中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不受户籍限制,与吉林省考生享受同等录取政策。  

未满足上述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和随迁子女,其户口迁至吉林省一年以上(按高考报名当年12月31日计),可在吉林省就地报名参加高考,与吉林省考生享受同等录取政策;  

2、进城务工人员在吉林省有合法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按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当年9月30日计),其随迁子女上一年在吉林省参加过高考(或在我省有过高考经历)未被录取的,可在吉林省继续就地报名参加高考,不受户籍限制,与吉林省考生享受同等录取政策;  

3、进城务工人员是经吉林省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通过招商引资而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县级以上政府文件),其随迁子女在吉林普通高中阶段连续就读一年以上(按高考报名当年12月31日计),可在吉林省报名参加高考,不受户籍限制,与吉林省考生享受同等录取政策。  

25  甘肃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甘肃省高中连续三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可在甘肃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26  宁夏  

1、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下同),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具有宁夏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3年,并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  

2、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12年,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同等学力(须提供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结业证书或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同等学力认定证书);  

或考生高中阶段在区外学校实际就读,并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须提供高中阶段实际就读学校出具的完整的学习经历证明),且考生本人必须在外出就读前在户籍所在地教育考试中心办理外出就读备案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外出就读备案登记手续的,按本规定第二条第7款执行;  

3、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12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具有宁夏小学、初中和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并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  

4、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2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  

5、考生父亲或母亲是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我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或按宁党发[2009]47号文件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考生本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具有宁夏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  

6、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具有宁夏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3年,并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但不符合上述第1至5款规定的,可以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区内本科院校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7、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但不符合上述第1至6款规定的,可以在宁夏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区内除第一批录取以外的本科院校或专业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27  青海  

考生父母在青海省经商,且在青海办了“蓝印户口”或“居住证”,考生本人高中阶段在青海就读毕业的,可以参加高考,并按照青海省最低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高职高专院校、省内外中职学校(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录取。  

28  内蒙古  

本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初中阶段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1年;家长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连续居住、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1年。  

29  新疆  

1、考生父亲或母亲是经地、州、市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新疆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考生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是在疆常住户籍人口,考生在高考前一年9月1日前学籍转入新疆普通高中并连续实质性就读(须经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批准其父亲或母亲调入新疆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相关手续证明)。部队调防干部子女,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2、区外地级以上(含地级)组织派遣或受聘在新疆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在援疆工作期间,其子女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两年(高二、高三)并且有在疆就读两年的学籍档案,子女本人是在疆常住户籍人口,允许在疆报考(须由组织部门出具父(母)援疆派遣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  

非兵团系统,可由考生户口所在地地级(含地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考生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时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准予报名;  

兵团系统,可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级(含师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考生就学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时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准予报名。  

3、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三年级及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四年并有四年完整学籍,有连续三年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有新疆初中毕业证书和中考成绩,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疆有合法职业及四年居住证,有在疆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报考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专业)。  

4、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二、三年级及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五年并有五年完整学籍,有连续三年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有新疆初中毕业证书和中考成绩,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疆有合法职业及五年居住证,有在疆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报考区内本科院校(专业)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专业)。  

5、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及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六年并有六年完整学籍,有连续三年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有新疆初中毕业证书和中考成绩,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疆有合法职业及六年居住证,有在疆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报考区内外本专科院校(专业)。  

30  天津  

对持蓝印户口考生,区招办须按本市有关规定审查其原户口簿、蓝印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高中学籍学历是否符合条件。重点审查蓝印户口的审批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持有“城市建设增容费”票据、应届毕业生学籍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资格审查结束后,区招办将本区全部持蓝印户口考生的情况进行汇总,交由有关部门复核。  

对随迁子女投靠落户后取得常住户口考生,其资格审查按照本市正式常住户口考生有关规定执行。  

31  西藏  

1.西藏区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农牧民子女,只要户籍在藏,都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2.曾在西藏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离藏后,其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3.西藏区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聘用任用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其子女户籍按《西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改革西藏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迁入西藏,且户籍在藏时间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下同),具有西藏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4.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及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西藏区从事工商经营注册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经营者,其子女户籍按有关规定迁入西藏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西藏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5.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经批准设置的驻内地办事机构、单位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6.西藏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的非直系亲属按西藏自治区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入户条件,将户口迁入西藏,户籍迁入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西藏高中学校三年完整学籍(高一至高三在藏就读),可以报考区内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高等学校。  

不符合当地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随迁子女,根据教育部规定,可以回户籍所在省份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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