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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这些民办学校要转公或停止办学,招生政策也将调整!

2021-11-11 10:57

来源: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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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教育厅、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工作方案》,对三类“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规范,符合条件转公办,不符合条件则停办。

    方案共12条规定,涉及对三类“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规范的时间表、线路图和责任人。

两类“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

力争明年底前转为公办

    方案要求,分类规范三类“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属性,包括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各地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对于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与各地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力争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设为公办学校,其行政隶属关系与学校土地、校舍权属关系保持一致;根据属地原则,其行业管理由州市或县级政府教育部门统一负责。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即独立的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施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在依法依规完成财务清算、举办者变更和学校名称规范后,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同时公办学校自2022年起仅参与原有学生的教育教学等工作,并待原有学生毕业后全部退出;经协商一致条件成熟的,也可转设为公办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要责令学校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将其转设为公办学校或依法终止办学。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的义务教育学校

应与小区首期住房同规划、同建设、同交付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建为公办学校,与小区首期住房同规划、同建设、同交付。现有住宅小区配套的义务教育学校按民办机制运行,但土地、校舍等资产属于公有性质的,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学校转设为公办学校;土地、校舍等资产属于非公有性质且办学条件达到中小学设置标准的,条件成熟时转设为公办学校,在本县域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公费学位,继续办学。

    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缺乏的地区,由属地政府引进区域外公办学校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坚持公有属性,及时依法完善管理模式。

    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明确期限、价格和双方责任等。租赁价格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评估作价、合理确定。公办学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教育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学校限期纠正、收回自用,或由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供应;公办学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依法上缴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

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新增派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收回。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过渡期,分类管理,稳妥推进。经规范后继续依法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编制教职工自2022年起仅参与原有学生的教育教学等工作,并待原有学生毕业后由派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全部收回并妥善安置。

    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有偿服务费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公办学校应当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学校名称、简称的使用,不得违规输出品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公办学校应集中精力提高自身办学质量,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辐射效应,采取对口支援、帮扶薄弱学校、开展师资培训等方式支持各地义务教育。

各级教育部门不得再审批设立

新的“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

    各地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倒排工期,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稳慎有序推进工作。各地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明确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教职工经济补偿的标准和资金来源,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安置工作。各地要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避免出现利益输送等问题,坚决维护教育系统和社会稳定。对政策执行不力、顶风违规变相审批“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的,属地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问责。

    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等因素,及时编制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保障就近入学,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公办学校要强化政治担当,落实主体责任,积极主动作为,坚持民主决策,不折不扣完成各项工作部署。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考试招生和“掐尖”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范围。各州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规范工作方案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和省级有关部门,此后按季度报送工作实施进度。各州市有关部门对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汇总并上报相应省级部门。

    省级有关部门适时对规范“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自云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

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工作方案》

对三类“公参民”

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规范

符合条件转公办

不符合条件则停办

施行后

不少家长对此表示关心

有家长询问

昆明哪些学校要“转公”?


也有不少人询问


此外

家长之间产生了

“民办全部转公办的说法”

对此

昆明市教育体育局

党组书记、局长穆仁早

做客《春城热线》栏目时

进行了回应


    穆仁早介绍

    这实际上是规范民办义务教育的发展的规定,它特指民办义务教育,并不是指没有民办学校了。

    这次规范的对象就是公共资源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纯粹的民办学校——通过自建、租赁、没有政府财政投入的学校不涉及,对于这些学校是鼓励它越办越好的。

哪些学校算是公共资源参与?

    第一类

    ■公办学校或者政府参与举办的

    例如,昆一中举办的分校,以及昆一中西山学校等等的,此类学校原则上要转为公办学校。

    第二类

    ■高校参与举办的学校或者社会其他的组织参与举办的

    该类学校原则上要转为公办。如果不转为公办,那么举办方资源里的“公共资源”需要撤出,比如,有编的,编制要撤出,教师要撤出,撤出均按照按照招生周期进行,保证师资正常。

    第三类

    ■引进的学校

    针对边疆地方的学校来办学,该类学校要坚持公益性,义务教育阶段一定是公益的、免费的。

民办转公办后,招生政策也将调整

    穆仁早表示,转设或者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工作推进以后,昆明市相应的招生政策、招生制度也会有一定的变化或改革。目前,还处于系统研究阶段,部分学校可能是一校一策,部分学校可能总体上坚持就近。免试免费入学的原则一定要坚持,但是具体的招生政策,下一步还要进行具体的研究。

    来源:春城晚报乐学派、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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